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420号
被不起诉人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杭州市萧山区****幼儿园**,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戎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戎某甲因女儿戎某乙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在山西省**市**县**镇通过路边办证广告,联系制作假证人员(身份不明,在逃),将其女儿戎某乙及其本人、妻子赵某某身份信息提供给对方,以150元左右的价格伪造了戎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编号G********)。2013年7月,被不起诉人戎某甲持该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山西省**市**县**镇派出所为戎某乙办理户口登记。2015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戎某甲持该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戎某乙在杭州市萧山区**小学办理了入学登记。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戎某甲持该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戎某乙在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了护照。2020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戎某甲持该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派出所户籍大厅为戎某乙办理户籍迁移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该出生医学证明有异常,后到宁围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戎某甲所使用的名为“戎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戎某甲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戎某甲的犯罪行为系在2013年3月左右实施,而本案系在2020年3月5日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本案认为,戎某甲的上述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亦不构成其他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出生医学证明、护照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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