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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现住合肥市包河区**村**栋**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9年1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期限各两次。

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8日至11月2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在其经营的合肥市第三十中学食堂,在制作包子和馒头的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铵成分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并将制作的包子和馒头予以销售。2018年10月31日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肥市第三十中学食堂制作的肉包子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为342mg/kg,不符合GB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期间,戈某某共计生产6300个,销售价格为0.5元/个,销售金额为31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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