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慕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10231991********,汉族,初中毕业,原籍河南省襄城县**镇***店村,现租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0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11日以来,被不起诉人慕某某在齐祺渔锅店内当收银员时,三次盗刷其他客人店内储值卡现金用于顶账,从中非法获利。
1、2019年10月11日1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慕某某盗刷被害人马某某齐祺鱼锅储值卡(卡号DH800603),非法获利100元。
2、2019年10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慕某某盗刷被害人俎某某齐祺鱼锅储值卡(卡号DH803311),非法获利342元。
3、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慕某某盗刷被害人袁某某齐祺鱼锅储值卡(卡号DH802391),非法获利158元。
破案后,齐祺鱼锅店已将被盗现金退还三名被害人。
本院认为,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被害人损失已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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