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7日、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9日、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加入“就这美”传销组织后,发展下线,购买“就这美”原始股权30万元,经中卫市公安局聘请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证实惠某某会员账号:F77864,ID:524,身份证号码:6421231980********(数据库中该身份证共注册4个账号),手机号码:1373951****,该账号“推荐关系”下线共4层,下线账号数86个;“注册金额”为20000,“历史充值”总数为29600,“累计提成”总数2722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认定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