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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87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楼村人。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23日18时许,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至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路段时,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事故发生时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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