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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韩某等3人销售伪劣产品案)(韩某)(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8********,汉族,大专文化,陕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住西安市西咸新区**花园,2020年3月3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伟,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1310640652。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7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8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9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确定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后,市场上的防疫用口罩需求和销量大增。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收到陕西**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惠某某的微信,请求联系购进一批3M9001口罩。被不起诉人韩某便联系陕西**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甲问其是否有口罩货源,杨某甲通过其父亲杨某乙联系到做劳保生意的王某询问有无口罩出售。适逢王某存有一批2018年从互联网上购进的仿3M9001随弃式口罩待售,便告诉杨某乙自己有货。1月23日晚,杨某甲及其父亲杨某乙开车到王某所在的西安**有限公司,以每只3元的价格购进22箱共11000只假冒3M 9001随弃式口罩。

2020年1月24日上午,杨某甲将购进的22箱口罩开车拉到被不起诉人韩某的公司,韩某在既未开箱检验、也未索要质检报告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向惠某某承诺口罩质量没有问题,手续节后可补办,以每只口罩10元的价格购进、以每只19元的价格销售给惠某某,销售金额209000元,获利99000元。后被不起诉人韩某从西安找了一位“货拉拉”司机和杨某甲一起将22箱口罩装上运货车,于当晚19时许送到**公司。后其中10000只口罩被该公司以每只28元的价格予以销售,另1000只口罩被惠某某送给亲友使用。1月26日,有群众投诉**公司销售的口罩质量和价格存在问题,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汉台公安分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介入调查,向社会召回口罩641只。

该批召回口罩,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M公司、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劳动防护用品监测站分别进行抽样鉴定和检测,证明送检口罩为假冒商品,所检项目中过滤效率项不符合GB2626-2006《呼吸防护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呼吸器》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韩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韩某实施了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但主观上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不起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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