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怀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怀某某驾驶黑M****F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绥沈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83公里773米处时,所驾车辆与道路北侧路边树木相撞,致怀某某所驾车内乘人王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怀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被不起诉人怀某某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 被不起诉人怀某某的供述;
3.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 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5. 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参加志愿服务,在服务期间认真宣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可以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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