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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德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9********,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白某某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14日被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金沙乡吉松村村民德某某所持有枪支为其父亲西某某去世前留下来的,枪支为火药枪,2020年夏季德某某在听了白某某公安局关于“缉枪治爆”的宣传后,认识到了枪支的危害性,决定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因当时德某某本人在西藏,未能及时将枪支上交,德某某在回到白某某金某某乡吉某某村家中后,将所藏匿的枪支找出,于2020年12月10日主动前往建设派出所上交该火药枪。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送检疑似枪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小口径步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德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德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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