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德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蒙G****9别克牌小型轿车拉着其妻包某某,自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街和顺家园一火锅店出发,沿一区和二区之间的无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生小学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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