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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德某某、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尔沁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单位通辽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5052268********,单位地址通辽市开发区**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德某某。

诉讼代表人尹某某,男 ,1958年**月**日出生,通辽市**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9****9831。

被不起诉人德某某,男,蒙古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63********,高中文化,系通辽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二委,现住通辽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侧。2018年**月**日因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62********,初中文化,系通辽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区**路伊盟化工**栋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矿。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德某某、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德某某、窦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6月5日提起公诉,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经检委会研究后决定撤回起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6月30日,陈某某将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村南侧一公里处的采石矿转包给德某某所经营的通辽市**有限公司。2016年开始,通辽市**有限公司在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采石矿生产采石加工石料,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采石矿西北侧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堆放石料至今。2018年8月25日,内蒙古博元土地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受科尔沁左翼后旗国土局委托对通辽市**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采石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进行测量,测量面积为113323平方米(169. 98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地。

经本院检委会讨论研究后认本案证据不足,将该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通辽市**有限公司、德某某、窦某某不起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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