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单位山东省济宁市微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村。
诉讼代表人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联系电话13777569****。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山东省济宁市微山**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被不起诉单位山东省济宁市微山**纺织有限公司通过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射阳**织造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32440元,税额62833.16元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同案人沈某某、周某某、徐某甲供述与辩解;
3.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纺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省济宁市微山**纺织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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