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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非法采矿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桐庐县**镇**路5号。1997年3月2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0年9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桐庐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08年9月1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2月2日因卖淫嫖娼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2月22日因吸毒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2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10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桐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徐某乙、贺某某合伙从杭州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处转包桐庐县江南镇彰坞村垦造水田项目工程,由贺某某具体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贺某某、徐某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桐庐县江南镇彰坞村废弃白石矿位置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并将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用于桐庐县江南镇彰坞村垦造水田项目工程施工中,后被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查获。经测算,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江南镇彰坞村废弃白石矿位置已开采建筑石料5252.6立方米(其中407.8立方米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已做出行政处罚、未处理的方量为4844.8立方米),经价格评估,建筑石料的市场价为44元/立方米,合计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21.317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桐庐县公安局认定的非法采矿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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