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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非法采矿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9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4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6月30日、9月15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7月15日二次决定将本案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5月30日、8月15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至12月,陈某甲经陈某乙介绍,在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乙的指使、授意下,伙同他人,借为张家港通沙汽渡航道疏浚之名,在未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夜间驾驶由陈某乙介绍租赁给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采砂船,在长江张家港段通沙汽渡下游附近水域禁采区内,采用吸砂船吸砂管从长江吸砂的方式进行非法采砂,并将盗采的江砂卖给陈某乙联系的运砂船。陈某甲将所收砂款交给陈某乙及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该案非法采砂共8万余吨,涉案价值人民币168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认定徐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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