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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非法狩猎案)_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水检刑不诉〔2024〕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7197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3年8月27日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乙、徐某丙、程某某、张某某(已死亡)违反狩猎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自制式步枪在柞水县红岩寺镇进行非法狩猎活动。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于2024年1月4日因病身亡。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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