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村**店帮其同乡徐某乙(另案处理)向居住在越南的一个微信昵称叫“**”的朋友在越南代购买了一条现代象牙项链,并微信转账了人民币2600元给“**”。同年12月18日该条现代象牙项链通过百世快递公司快递给徐某乙,徐某乙收到象牙项链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2600元给徐某甲。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象牙项链为现代象牙制品,现代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保护动物,该现代象牙制品涉案价值2916.69元。
本院认为,徐某甲的上述行为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徐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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