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盗窃案)_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朝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其兄徐某乙(起诉)商议外出盗窃寺庙内钱物,并自制多个盗窃用作案工具粘鼠板等,由徐某乙驾驶贵BP****小型汽车搭载徐某甲、娄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另案处理)四人,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窜至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境内,先后窜至**镇**村**观因锁被撬盗窃未遂,后又窜至朝天区**镇**村**庙,由宋某某与娄某某在殿门口望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徐某乙分别使用粘鼠板等工具伸进功德箱,盗窃现金共500余元。尔后四人又窜至朝天区**镇**村黑爷庙,采用同样方式由徐某甲、娄某某、宋某某三人望风,徐某乙使用粘鼠板盗窃黑爷庙功德箱内现金30余元。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徐某乙等人驾车窜至青海省、甘肃省内,采用上述方式,多处作案盗窃寺庙内现金,除开路上开销,返回贵州后每人分得赃款2000余元。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再次与徐某乙驾驶贵BP****小型汽车,从贵州省窜至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境内,采用上述方式,在朝天镇**村**寺盗窃现金100余元后被民警挡获。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退赔赃款4000元,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