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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凌晨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至昆明市呈贡区新铁公鸡市场A区19号仓库宿舍内,因晚归与其父母发生口角,其父亲徐某乙在过程中被徐某甲持刀捅伤腹部。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乙此次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十级。后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扣押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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