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杨某某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黑山羊一条街大富豪KTV离开,杨某某驾车载着徐某某将车停至大富豪KTV旁路口等待徐某甲上车时,正在大富豪KTV旁路口搭车的被害人荣某某叫杨某某、徐某某将车子开走,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与被害人荣某某一起的方某某、吕某某动手殴打正准备上车的徐某甲,方某某、吕某某殴打徐某甲后与杨某甲、马某某、被害人荣某某一同从大富豪KTV旁巷子离开,徐某某、徐某甲各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追进巷子与被害人荣某某等人再次发生打架、争吵,打架过程中徐某某使用砖块击打了荣某某面部。打架最终造成荣某某及徐某甲受伤。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甲、荣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徐某甲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荣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徐某甲系从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