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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5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张掖市甘州区人,酒泉市**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任酒泉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聘用焦某某、任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某为公司司机、赵某某为公司会计,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至5000元不等,因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拖欠以上四人工资,以上四人先后辞职离开该公司。截止2019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作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负责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焦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四人的劳动报酬共计十二万六千五百元整(¥126500)。2019年5月16日,经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立案侦查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于2020年1月7日,将拖欠被害人焦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四人的工资共计十二万六千五百元整(¥126500)全部结清。并取得了焦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已将所欠员工的工资全部结清,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鸿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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