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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强迫交易案)(徐海军)(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15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邵阳县**镇**组**号。因吸食毒品,2013年1月1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4年4月1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4月13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故意伤害,2018年10月1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2月1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2日、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7月19日、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同年6月8日、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8年10月之间,徐某甲伙同徐某丙、徐某丁等人在塘渡口镇峡山社区徐家安置区、水映江南工地以阻工、殴打他人、多次组织多人到工地扰乱秩序等方式强行包揽工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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