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凌晨l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村华南苑小区门口,因与被害人孟某甲、孟某乙发生口角后继而殴打二被害人,导致二被害人受伤(经鉴定,二人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殴打过程中,徐某丙把孟某乙的一台苹果手机(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34元)损坏,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丙、徐某丁、徐某乙自行到站前所投案自首。2019年9月29日,徐某甲等四人赔偿二被害人每人13400元,二被害人对四人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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