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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失火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来到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和希根淖尔嘎查东南2公里,位于徐某乙经营的锦鸡儿林地内的墓地处,进行烧纸祭奠时,不慎将林地内的杂草引燃,引发火灾,造成林地(灌木林地)过火面积65.9亩。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在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时,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主动承认其烧纸祭奠时引发火灾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案件移交说明、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气象实况证明书;2.证人证言:徐某丙、韩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乙、王某某、徐某丁 、金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过失导致林地过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过失引发火灾的行为未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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