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时36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6****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坦尾路进坦尾西路北215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徐铭均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8.9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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