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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2********,汉族,初中,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曾因其堂姐徐某乙向其索要1千元借款而发生矛盾,进而与徐某乙的男友鞠某某在微信中吵骂。2019年11月25日9时许,徐某甲在**镇其爷爷徐某丙家见到鞠某某以后二人矛盾升级,徐某甲欲用斧子砍鞠某某而被众人拉开,随后鞠某某驾车拉着徐某乙从平山镇离开行驶至**乡附近公路时,被随后驾驶追来的徐某甲用车别停并发生碰撞,鞠某某的车损为3798元。

本院认为,徐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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