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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会理县**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本市东区金沙江大道沿临江路往竹湖园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临江路海关路口时,遇行人杨某某从车行方向由右向左横过道路,徐某某采取制动不及致车、人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8日死亡。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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