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青岛市**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户籍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镇**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8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S215线85km+400m处(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内路),与徐某乙步行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相撞,致徐某乙受伤,车辆受损,徐长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徐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记录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件、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丙证言;3、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