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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采矿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9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4月至8期间,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新兴村四组小岭子山上开采山皮砂售卖。经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出具的《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新兴村小岭子许某某非法开采山皮砂矿产资源储量勘测报告》,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开采山皮砂储量为5,066.00立方米,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盗采山皮砂总价格为116,518.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四平市自然资源局没收非法所得116,518.00元,罚款58,25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全部退赃退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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