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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峰检刑不诉〔2020〕14号)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峰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2007年9月25日被峰峰矿区公安分局逮捕,2007年11月3日被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后2019年8月11日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峰峰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2日,怀孕近4个月的蔺某某到峰峰矿区的“徐某某门诊”进行引产手术,从业人员徐某某在给蔺某某检查后,收取了300元引产费,将蔺某某衣包刺破引流,并让蔺某某有下坠感时再到门诊进行手术。9月4日凌晨3时许,蔺某某感觉腹部有下坠感后,给徐某某打电话说明此情况,徐某某让蔺某某到其门诊,随后徐某某、吴某某在门诊给蔺某某开始进行引产手术,在手术中,吴某某因接了一个电话无心情再继续手术,便到磁县叫来“宝莲门诊”的医生李某某(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帮忙。手术进行完后,李某某让其在门诊输三天液,并告诉蔺某某可能没有清理干净,随后复查再说。蔺某某在徐某某的门诊输了3天液。9月6日,吴某某在徐某某的门诊领着蔺某某到磁县九龙矿附近的李翠云的“宝莲门诊”进行复查,期间因蔺某某疼痛难忍,手术无法进行,李某某让蔺某某到大医院进行手术,随后,吴某某将蔺某某送到冀中能源总医院治疗,经诊断蔺某某子宫穿孔、肠断裂;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蔺某某损伤为重伤,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蔺某某伤残等级最终评定为五级伤残。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但公安机关立案后长期搁置该案,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虽然同案犯吴某某逃避侦查,但徐某某并没有逃避侦查,对于徐某某该案目前立案已经10余年,超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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