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将本案并入白某某等人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案。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至8月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明知白某某、赵某某(均已起诉)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仍在贩卖汽油的情况下,为获取工资,仍应邀为二人担任渝A5****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在重庆市内向各个散摊改装加油车销售汽油,共计获取报酬人民币15000元(以下币同)。期间,白某某、赵某某、徐某某销售汽油共计503034升,销售金额共计2381128.1元。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云锦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书证;
2.同案人白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是自首、从犯,且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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