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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9日退回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9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以来,徐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济南市槐荫区租赁仓库内,生产法氏蟗抗体、新流抗体等兽药抗体,并分装。后由杨某某销售给下线客户,销售金额45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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