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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狩猎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了防止飞禽啃食其种植的水果,在鱼台县**镇**村西南角自家的桃园里,架设三张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经鉴定为戴胜4只,黑枕黄鹂2只,大斑啄木鸟1只,山斑鸠1只,棕背伯劳1只,均属“三有”保护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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