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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认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上旬开始,被不起诉徐某某在雷州市纪家镇下村仔村饲养鸭子的水塘四周安装了四幅捕鸟网来捕捉候鸟。于2019年10月27日5时许,徐某某到水塘附近守候时发现一只“青脚鸟”落在网上,他将该鸟解下来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被缴获捕鸟网4幅、“青脚鸟”一只、捕鸟网罗一把。经鉴定,涉案“青脚鸟”为黑水鸡,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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