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24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教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车从浙江省青田县出发至本区**高速路口,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从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绿和尚鹦鹉幼鸟一只;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替余某某(不起诉)从潘某某处代为购买绿和尚鹦鹉幼鸟一只,后驾车将上述鹦鹉运至浙江省青田县。经鉴定,上述二只绿和尚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青田县**公路**号**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家中查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同时在其家中查获上述绿和尚鹦鹉一只及蓝和尚鹦鹉一只、小太阳鹦鹉一只。经鉴定,该蓝和尚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小太阳鹦鹉为鸟纲鹦形目绿颊锥尾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潘某某、余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黄某某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动物价值的说明,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信息,涉案鹦鹉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前科核查记录表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涉案部分鹦鹉已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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