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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92********,汉族,函授本科文化程度,嘉善**医院员工,住嘉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通过微信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以680元的价格购买胫刺陆龟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

2、2017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赫尔曼陆龟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通过微信从王某某处以250元的价格购买赫尔曼陆龟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

案发后,上述陆龟均已被救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交代、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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