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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收购珍、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4********,汉族,本科文化,江苏**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苏,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海龟属于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观赏,以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约5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活体玳瑁1只。201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处扣押该活体玳瑁。

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上述玳瑁为幼体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6000元。

2019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玳瑁活体等物证;2.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王某某的记事本、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3.证人娄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等人的供述;5. 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已经过较长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玳瑁活体1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邳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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