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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322231998********,汉族,案发前系**学院在读大二学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西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31日将该案交办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陈某某(案发时15周岁)微信朋友圈发现出售蛇的信息,通过微信与陈某某商议购蛇事宜,并向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400元用于购蛇。陈某某又通过他人购蛇,并直接邮寄至徐某某处。2018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收到邮寄的一只活体蛇后,将其放置在**学院**号公寓楼**宿舍的个人储物柜中。同年12月6日,徐某某的辅导员发现该情况后报警。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18〕1333号物证鉴定书认定:送检的活体蛇为红尾蚺,该物种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或Ⅱ。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且系在校大学生,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两部手机作为本案证据予以保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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