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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4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95********,汉族,专科毕业,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案于2020年5月7日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上旬,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网络支付、邮购方式以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向雷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只辐纹陆龟。经鉴定,辐纹陆龟属于外来物种,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案发后,该只辐纹陆龟已被扣押并送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救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及其同案犯徐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闵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附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现场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提取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未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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