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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22519**********,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大专文化程度,退休教师,现住张掖市高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 年1月20日被高台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台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收购、运输、销售手续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马鹿干角2个。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马鹿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徐某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收购手续的情况下,收购马鹿干角2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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