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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2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7时许至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禁渔期间,在北仑区梅山街道万人沙滩附近水道边下放11顶地笼网(系禁用网具)捕捞水产品,后被当场抓获。现场共计查获渔获物4斤。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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