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绰号“霞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镇**村*社**附**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2月10日、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认定:
2016年11月份,被害人马某某在本市城东区新千国际广场“**茶艺”与他人进行赌博,将随身携带的赌资输完后,由王某某(另案处理)担保,向解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借钱进行赌博,商定赌博结束后连本带息归还所借赌资。被害人马某某再次输钱以致无力偿还所借赌资及利息,王某某(另案处理)、解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马某某非法拘禁于新千广场的**茶艺、**宾馆**房间内索要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马某某人身自由累计时间超过24小时,其间,被害人马某某受到威胁、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另案处理,移送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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