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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拘禁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021983********,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巷**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6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6月24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不予行政处罚;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27日晚20时30分许至2018年1月29日3时期间,刘某某、葛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等人为通过将王某某与戴某某分开以骗取戴某某财物,分别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宾馆****房间内及淮安市清江浦区**酒店一房间内采用专人看管的方式非法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共计时长达约31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徐某某非法拘禁王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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