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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9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大康,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董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以月息一分至一分五的高息为诱饵,向邵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等20人吸收资金,数额合计人民币122.38万元,案发前共归还人民币24.1万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为其提供宣传、收钱、书写借条等帮助。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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