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五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通辽市科沁区**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无。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5月10日,徐某某与**镇**村村委会签订《四荒地承包合同》,此地块位于**镇**村东北约l公里处。承包后,徐某某在未经任何相关部门允许下,在四荒地的基础上向外私自开扩林地并种植农作物。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8月27日和2018年11月7日,对徐某某涉案地块进行现场勘查,徐某某耕种面积27.42亩全部耕种农作物高粱。经科尔沁区林业局出具的林地认定说明:涉案地块位于**镇,图斑显示其中21.5亩落在林业用地范围内,该图斑显示为林业用地。经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聘请,2018年10月30日和2019年5月8日科尔沁区林地毁坏程度鉴定工作组对该林地出具鉴定报告,委托认定地块面积为27. 42亩,其中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为21.5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21.5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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