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3196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现住乌海市**村,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蔺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新城区**街**号**大厦**座**。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6月12日、2017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鄂托克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07年至2012年承包乌海市**公司**煤矿期间,将废渣倾倒在鄂托克旗**镇**嘎查李某某承租的草场上,覆盖面积为76034.80平方米,约114亩。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对徐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发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现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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