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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4********,群众,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患有****”经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西山分局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卫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组将位于**坡地上下两块(该地块50年代属集体生产队使用山坡地,用于种植玉米、洋芋、萝卜等农作物),面积10亩租给邵某某用于发展种养殖业,租期50年。2012年邵某某将上述地块无偿给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使用,徐某某将其提供给他人种植三七等,2017年底收回欲种植草莓。2018年初,经**居民小组口头同意平整地块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至2月8日期间,使用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对涉案地块进行平整,期间推倒5株根茎10-30公分的树木。平整地块期间,**林业站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2月8日、2月9日向徐某某下发三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提供的,依据2016年土地变更调查绘制的《西山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显示:徐某某占用土地中,耕地占4003.62平方米;有林地6178.55平方米;合计10182.17平方米。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平整地块合计面积15.292亩,地类为纯林,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亚林种为水源涵养林。

2018年9月3日,鉴定中心再次现场调查见:现场种植有樱花、银杏苗木、玉米和辣椒等农作物,樱花树平均胸径6cm,平均树高5m;银杏树平均胸径7cm,平均树高4.5m。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在涉案地块上种植树木,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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