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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82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疑似河豚鱼的食品在其经营的普陀区**街道**市场**号摊位上用于销售。当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在该摊位上查获疑似河豚鱼的食品96.8斤。

经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涉案的河豚鱼学名为格氏腹刺鲀Gastrophysus gloveri(Abe et Tabeta),隶属于鲀形目Tetraodontiformes、鲀科Tetraodontidae、腹刺鲀属Gastrophysu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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