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Z24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劳务承包者,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单元**,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运司**单元**。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承包了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同年7月26日,徐某某组织杨某甲、李某某等工人拆除**村**组**号的房屋。17时许,徐某某安排杨某甲拆除二楼墙壁,并自行搭建木板供杨某甲站立。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提供稳定的脚手架和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杨某甲在拆墙过程中,墙壁条石落下砸断杨某甲站立的木板,致杨某甲从二楼跌落至底楼地面,造成杨某甲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3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徐某某积极参与事故抢救,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系初犯,真诚悔罪。综上,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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