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西南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84********,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云南省砚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普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普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7日,一名叫“小**”(基本情况不详)的越南男子以18000元人民币的报酬,让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1时,将3块毒品海洛因从云南砚山老家(阿舍某某乡某某村委会某某组)送到贵州省织金*收费站。2019年12月30日上午,杨某甲邀约杨某乙(杨某甲之弟)、徐某某(杨某甲之妻)一同从砚山将毒品运送到贵州省织金县,为逃避路途被公安机关查获,杨某甲安排杨某乙驾驶云H****6传祺轿车沿老路按照云南省因砚山县-丘北县-罗平县-贵州省兴义市某某镇的路线在前面探路,杨某甲和徐某某驾驶云H****7奇瑞轿车跟在后面。12月30日18时51分,杨某乙进入兴义市境内,19时39分,从国道324线乌沙镇岔江出省往云南方向行驶,20时17分从国道324线某某镇某某再次进入兴义市。同时,杨某甲、徐某某驾驶的云H****7奇瑞轿车跟在其后。两车安全将毒品运送到某某镇后,杨某甲将自己车上的毒品转移到杨某乙车上后,将奇瑞车停于某某加油站,杨某甲、徐某某上杨某乙的车从乌沙收费站上高速往织金方向行驶。杨某乙驾驶车辆,杨某甲坐副驾驶座,徐某某坐后排。21时57分,杨某乙驾驶的车辆途经晴兴高速普安县境内时,民警设卡对其拦截检查,杨某乙冲卡拒绝接受检查,由于道路已经封闭,杨某乙被迫下高速沿匝道往某某收费站行驶,民警驾驶车辆跟在后面堵截。发现有警车追击,徐某某、杨某乙要杨某甲将毒品丢在高速公路的护栏外。杨某甲按照徐某某、杨某乙的要求打开车窗向匝道的护栏外丢毒品,杨某乙加速驶入某某收费站,被在收费站设卡的民警截停。12月31日零时30分,民警在离江西坡收费站约200米处,高速公路匝道护栏外的排水沟内查获杨某甲丢弃的3块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合计净重1052.5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安县公安局认定徐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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