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6********,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公司**事业部党委副书记,住河南省**生活区**区**号楼**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工厂区院内,驾驶豫JZ****白色福特牌轿车,因驾车注意力不集中,将向步行的本厂职工被害人邵某某撞倒致伤,后被害人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8日下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1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1日主动向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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