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徐某某)(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6********,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公司**事业部党委副书记,住河南省**生活区****号楼**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工厂区院内,驾驶豫JZ****白色福特牌轿车,因驾车注意力不集中,将向步行的本厂职工被害人邵某某撞倒致伤,后被害人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8日下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1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1日主动向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