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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户籍登记地址:玉溪市红塔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4月23日17时许,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棋阳社区上村街6幢7号后面巷道处,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吸毒人员董某某(另案处理)。之后民警从徐某某口袋内查获涉案白色VIVO手机1部。2018年4月23日18时45分许,另一组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棋阳社区上村街5幢1号后面巷道处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从刘某某处查获向徐某某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片剂可疑物7颗。经称量,从刘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净重0.65克。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8年4月23日17时,吸毒人员董某某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购买毒品吸食,通过微信转账25元车费给徐某某,随后徐某某打车来到玉溪市红塔区黄官小学电话联系嫌疑人董某某,双方见面后,董某某支付现金150元给徐某某,徐某某贩卖了一颗毒品小麻(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董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白色VIVO牌手机1部发还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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